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技研發,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光明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光明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分為三類:
(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二)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三)對光明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入園項目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第六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
第七條 申請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二)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注冊成立時間滿兩年且不超過五年;
(三)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例原則要求在5%以上;
(四)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5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五)國內科研人員或留學人員創立企業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術入股)。
第八條 留學人員研發啟動資助分以下兩類:
(一)入駐光明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二)入駐光明新區的其他創業項目:
1.符合國家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2.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六個月且不超過三年;
3.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
4.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1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第九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的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情況,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十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內容有:
(一)人員費:指內設研發機構中專門用于全時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儀器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研發設備的當年折舊,樣品、樣機購置費、軟件平臺購置費及設備試制費;
(三)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六)直接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開支,不得作為研發經費享受資助:
(一)企業的開辦費用;
(二)生產經營場地的購置或租賃開支;
(三)生產設備的購置開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購開支;
(五)廣告和銷售費用;
(六)行政辦公開支。
第十二條 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3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50萬元。光明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其中獲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的最高資助20萬元,一般孵化項目資助最高10萬元。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企業研發啟動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資助最高10萬元。本資助可與本實施細則其他資助同時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向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申請研發投入資助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
(二)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四)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項目研發投入審計報告;
(五)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六)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七)其他說明項目技術水平的附加材料,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相關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獎證書等;
(八)留學人員企業成立不滿一年的,可暫不提供第(四)、(五)項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九)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八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光明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