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根據《大鵬新區“鵬程計劃”人才優先發展若干措施》(深鵬發〔2016〕10號)的規定,對新引進或新區人才中新認定的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以及兩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給予每人300萬元獎勵補貼和50萬元工作經費資助。對新引進或新區人才中新認定的深圳市“孔雀計劃”人才及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按所獲得市級獎勵額度1:1比例給予扶持。
二、發放對象
(一)獎勵補貼發放對象
1.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大鵬新區新引進或新區人才中新認定的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以及兩院院士等杰出人才。
2.高層次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大鵬新區新引進或新區人才中新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
本操作規程所指新引進杰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是指從深圳市外引進市內第一次落地區域為大鵬新區的人才。
(二)工作經費發放對象
杰出人才用人單位:2016年3月23日后新區新引進或新區人才新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三、申報條件
(一)杰出人才獎勵補貼申報條件
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大鵬新區全職工作(申請人與大鵬新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中約定申請人每年在大鵬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在大鵬新區依法納稅并繳納社保(依照相關規定不需要繳納社保的除外);
3.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在大鵬新區依法注冊登記;
4.申請人申請時已獲得市人力資源部門發放的當年度的獎勵補貼。
(二)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報
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大鵬新區全職工作;
2.申請人在大鵬新區依法納稅,并依法連續繳納社保。首次申請的,連續繳納社保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發的,每次連續繳納社保不少于12個月;
3.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須在大鵬新區依法注冊登記;
4.申請人未享受深圳市(含各區)購房優惠補貼、免租住房和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等住房政策待遇;已享受前述政策待遇的,應在申請獎勵補貼時一并提出停止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已申請免租房的須退出免租房后,按照市場租賃指導價扣除租金金額后,發放剩余獎勵補貼;已申請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的,扣除已領補貼金額后,發放剩余獎勵補貼;
5.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深圳市戶籍;
6.申請人已獲得市人力資源部門發放的當年度的獎勵補貼。
(三)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申報條件
用人單位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杰出人才本人須符合本條第(一)部分杰出人才申報條件第1、2、3項,且申請單位已全額獲得深圳市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經費資助。
四、發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
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高層次人才按所獲市獎勵補貼額度1:1的比例追加獎勵補貼: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海外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海外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發放1次,每次發放金額分別如下:杰出人才為6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海外B類人才為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海外C類人才為32萬元。
(二)工作經費
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5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
五、申請材料
(一)獎勵補貼申請材料
杰出人才、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由申請人通過所在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鵬新區杰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
2.與大鵬新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3.稅務機關出具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4.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按有關規定不需要繳納社保的情況除外);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臺胞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深圳市杰出人才或高層次人才證書;
7.申請人已享受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獎勵補貼的證明材料(銀行流水賬單等);
8.申請人銀行卡復印件;
9.高層次人才須提供未享受深圳市購房優惠補貼、免租住房和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等住房政策待遇的聲明;已享受前述政策待遇的,應當報告享受相關政策的地區、種類、額度、時間,并申請停止享受以上政策優惠,申明同意扣除相關優惠補貼;
10.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需提供戶口簿等深圳市戶籍證明。
以上材料按順序裝訂,材料1、3、4、7、9提供原件,材料2、5、6、8、10收復印件驗原件。所在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獎勵補貼應當在取得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獎勵補貼之日后2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年度獎勵補貼。其中,2016年3月23日后,且在本操作規程生效之日前認定的首次申請有效期放寬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作經費
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申請工作經費的,應由所在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鵬新區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申請表》;
2.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提供注冊登記證書或者法人證書(須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年檢);
3.與全職在大鵬新區工作的杰出人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4.申報單位已獲得市相應補貼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順序裝訂,材料1、4提供原件,材料2、3收復印件驗原件。所在單位應當核實上述有關材料原件,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工作經費應當在取得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工作經費資助之日后2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中,2016年3月23日后,且在本操作規程生效之日前當選或認定的申請有效期放寬至2018年6月30日。
六、責任部門
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地址:大鵬新區管委會辦公樓1610室,電話:28333823)。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
八、審定程序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大鵬新區行政服務大廳業務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大鵬新區大鵬辦事處中山路10號)。
(二)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于每月10日之前對上月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征求新區住建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新區住建部門應當對申請人享受深圳市購房優惠補貼、免租住房和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等住房政策待遇情況進行核查。高層次人才已經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的,城市建設局應當終止免租房合同,核算扣減購房、租房補貼或房租的數額,向新區組織人事局反饋。
(三)審核通過的,在大鵬新區政府在線網站及申請人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異議的,由新區組織人事局牽頭開展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向申請人、異議人反饋。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組織人事局于次月底前撥付獎勵補貼或工作經費至申請人指定賬戶。
(五)審核不通過的及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新區組織人事局于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請人。
九、終止發放
申請人在有效任期內終止在大鵬新區工作或被取消杰出人才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獎勵補貼終止發放。
杰出人才終止在大鵬新區工作或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工作經費支出及結余情況書面反饋新區組織人事局,并按規定退回剩余工作經費。
十、補充說明
(一)2016年3月23日前認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且符合深圳市規定的高層次人才,按新標準發放剩余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前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根據《深圳市大鵬新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8款規定,按照海外A類人才每年16萬、B類每年10萬、C類每年8萬的標準補發配套獎勵補貼;已一次性領取新區高層次人才配套補貼的,根據上述標準,按逐年抵扣的方式,發放剩余補貼。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領取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可按照新標準補差。
(三)高層次人才類別和等級提高的,可按新類別、新等級獎勵補貼標準予以發放,但應扣除原類別、原等級已領取的獎勵補貼或購房補貼。
(四)同時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不能重復享受獎勵補貼。申請人于申請年度已在深圳市其他區享受過同類配套獎勵補貼的,新區不再重復發放,次年接受申請。
(五)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由高層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由所在單位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六)杰出人才工作經費下達后,原則上只允許結轉使用兩年,所在單位應據此做好支出計劃;新區組織人事局與被資助單位簽訂資助協議,明確經費金額和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將根據資助協議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申請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與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查。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申請的,取消其發放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申請,并將不良行為記錄提供給相關征信機構。如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尚未發放,應取消其申請資格;如已發放,應責令其退還或追繳,并對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申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本操作規程由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負責解釋。
(三)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生效,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