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英才”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是福田的立區之本,為了落實人才強區和創新驅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機制改革、樹立首善之區新標桿、加快建成一流國際化中心城區,根據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關規定和《關于實施“福田英才薈”計劃的若干措施》(福發〔2016〕1號),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福田英才”認定工作堅持以業績、能力和市場評價為導向,堅持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
第二章范圍與條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福田英才”是指《“福田英才”認定標準》(附件1)所規定的符合條件的轄區(指所在單位在福田區注冊及納稅的,下同)人才。
Ⅰ類“福田英才”為轄區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孔雀計劃”A類和B類人才;
II類“福田英才”為轄區的深圳市后備級人才、“孔雀計劃”C類人才、福田區A類成長型人才;
III類“福田英才”為轄區的福田區B類成長型人才。
第四條“福田英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依法納稅;
(二)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
(三)無不良學術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等;
(四)在福田區就業的,須與轄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福田區創業的須為企業創始人。
第五條個人對“福田英才”認定范圍與條件有異議的,由區人力資源局收集意見后報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申請人填寫《深圳市“福田英才”認定申請審批表》(附件4),并按照材料清單(附件5)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深圳市“福田英才”認定申請審批表》中加具推薦意見;申請人所在單位是事業單位的,須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并加具推薦意見。
符合認定要求并同意推薦的,上報至區人力資源局復核。
第八條申請人須如實提供證明其人才層次的相關材料,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須如實、客觀地加具推薦意見。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取消其5年內申請資格以及所在單位5年內組織申請資格,并報市人才主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深圳市一窗綜合服務受理平臺(福田區行政服務大廳)負責受理“福田英才”的認定申請,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審核“福田英才”的認定申請。
第十條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人選名單,在福田政府在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福田區A、B類成長型人才,同時在其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經公示有異議的,查證核實后終止認定程序,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為加強“福田英才”動態管理,建立科學的認定和退出機制,確保人才隊伍在遵紀守法和專業成就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對“福田英才”實行動態管理,動態管理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二條“福田英才”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滿后可按標準再次申請認定。
第十三條“福田英才”實行年度評估制,在有效期內每滿一年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動態評估,并于評估后的一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局提交評估備案表。未開展評估工作或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視為不合格。
“福田英才”有效期內更換單位的,由當前所在單位牽頭組織動態管理評估,原所在單位配合實施。
無單位的“福田英才”,由本人提交情況說明,原單位出具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審定。
第十四條“福田英才”退休或調離福田區的,不再享受有關政策;“福田英才”所在單位應在其退休或調離后1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局報告相關情況,以便動態調整和管理。
第十五條“福田英才”存在下列行為的,評估為不合格:
(一)人才作用發揮不明顯的;
(二)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或有不誠信行為的;
(四)有其他不適宜繼續認定“福田英才”情形的。
第十六條評估為合格的,予以備案;評估為不合格的,取消“福田英才”資格。
第十七條“福田英才”本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區人力資源局受理后應予調查核實,發現評估與事實不符的,撤銷原評估結果,并要求所在單位重新予以評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在“福田英才”認定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的,由區人力資源局提交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附“福田英才”認定標準(2016)、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2016年)、深圳市“福田英才”認定申請審批表、材料清單、“福田英才”承諾書、“福田英才”限報聲明書、“福田英才”動態管理評估備案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福田英才”認定標準(2016年)
一、“認定標準”中提及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2)規定,經市人才部門認定且在任的轄區人才。
二、“認定標準”中提及的“深圳‘孔雀計劃’A類、B類、C類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3)規定,經市人才部門認定且在任的轄區人才。
三、“認定標準”中提及的“福田區A類成長型人才”,包括:
(一)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業及企業上市實施細則)“落戶獎勵”2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每個單位限報1人)。
(二)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實施細則)“落戶獎勵”100萬元以上的專業服務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每個單位限報1人)。
(三)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企業引進獎勵”、“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配套支持”、“科技計劃配套支持”、“科學技術獎配套支持”、“互聯網重點項目配套支持”的科技型企業或科研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或被認定為市級以上創新科研團隊(載體)的技術負責人(每個單位限報1人)。
(四)近5年,獲得省、市(副省級)相當于深圳市后備級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2)的榮譽稱號、獎項、職務及有關資格條件的區屬教育系統人員及民辦學校人員。
(五)近5年,獲得省、市(副省級)相當于深圳市后備級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2)的榮譽稱號、獎項、職務及有關資格條件的區屬醫療衛生系統人員及民營醫療機構人員。
(六)近5年,擔任省、市(副省級)醫學會、預防醫學會、護理學會、口腔醫學會、中醫藥學會、中西醫結合學會專業委員會副主委以上職務的區屬衛生系統人員。
(七)近5年,獲得省、市(副省級)相當于深圳市后備級人才認定標準(見附件2)的榮譽稱號、獎項、職務及有關資格條件的區屬文體系統人員。
(八)經區人才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需要認定的其他人才。
四、“認定標準”中提及的“福田區B類成長型人才”,包括:
(一)近5年“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獲獎金額排名居本行業獲獎人員前15%—25%的轄區企業人員。
(二)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業及企業上市實施細則)“落戶獎勵”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每個單位限報1人)。
(三)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現代服務業實施細則)“專業服務業”支持獎勵金額排名前25%的專業服務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每個單位限報1人)。
(四)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其他細則)扶持達到100萬以上的轄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級別人員(每個單位限報1人)。
(五)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轄區創客個人、創客團隊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每個單位限報1人)。
(六)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福田和來福田區工作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員。
(七)近5年,獲得并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并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的區屬教育系統人員。
(八)近5年,擔任地市級以上重點學科(??疲W科帶頭人或在省、市(副省級)三甲醫院獲得并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區屬衛生系統人員。
(九)近5年,獲得并聘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區屬文體系統人員。
(十)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引進的35歲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的,或現有的40歲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的人員。
(十一)經區人才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需要認定的其他人才。
五、其他規定
(一)以上人才認定標準中涉及《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的條件,根據有關標準及政策調整情況同步調整更新,經福田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二)申請認定為“福田英才”的人員,須在福田區就業,并與轄區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在福田區創業的須為企業創始人。
(三)同時符合各級人才認定標準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福田英才”類別,其中,符合《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或《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人員,須先申請獲得市級認定,再進行區級備案。
(四)對個別不在“福田英才”認定標準范圍內的區屬單位緊缺人才,經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組長提名,并經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可認定為福田區A類或B類成長型人才。
(五)對35歲以下、本科學歷以上的轄區青年人才,經轄區1名深圳市杰出人才或國家級領軍人才書面推薦,并經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可認定為福田區B類成長型人才。
(六)“福田英才”認定申請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經個人申請、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核準及公示等程序后確認“福田英才”,自確認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滿后可按標準再次申請認定。